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高雅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高雅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0年7月29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雅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工程款94,000元; 三、被告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雅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94,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被告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被告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