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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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中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用(含房屋地面大理石修复费用)195,992.81元、住宿费用22,530.06元、房屋租金87,000元、车位租赁费用3,000元、中介费11,000元、清洗费用3,740元、电信费用500元,合计323,762.8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2元,减半收取计4,876元,司法审价费用10,000元,合计14,876元,由原告***、***共同负担6,781元,被告上海中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