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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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621执977号

申请执行人林学兰与被执行人庄志强、张磊、王慧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1民初17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林学兰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庄志强、张磊、王慧娟给付20,41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提取被执行人张磊的住房公积金存款26,981.00元(含执行费206元,利息6365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学兰。现申请人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20)吉0621民初17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1民初17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裁判日期 2021-07-15
发布日期 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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