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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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新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581执恢222号 杨军、王钟鸣、曾俊: 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王钟鸣、曾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吉0581民初101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13元。 在(2020)吉0581执395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全部义务。(2020)吉0581执395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履行3万元,之后分两次履行30000元(每次15000元),负担执行费800元,申请执行人杨军自愿放弃剩余迟延履行利息。至此,杨军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吉0581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