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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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森泓达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森泓达机械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动霸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873213.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其中,以369535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6日计算至2019年9月12日,金额为201396.00元;以3873213.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3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 二、被告***、被告***对被告重庆森泓达机械有限公司上述应当支付3695356.00元货款及其资金占用损失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动霸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5.00元(已减半),由三被告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征得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