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拉萨金牧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新华支行(账户:×××)中的存款2528893元,冻结期限为执行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拉萨金牧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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