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21)冀090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21)冀090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350000元、特定疾病保险金350000元、医疗费17486.63元、住院津贴280元,合计:717766.63元,并自2020年9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为:上诉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付被上诉人重大疾病保险金350000元、特定疾病保险金350000元、医疗费17486.63元、住院津贴280元,合计:717766.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89元,由上诉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978元,由上诉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7-22
发布日期 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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