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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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21)冀043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21)冀043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8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按2021年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负担60元,由***负担9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元,由***、***负担121元,由***负担1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