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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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平县冀坤商品砼搅拌有限公司 安平县泰吉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 安平县恒源五金网业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平县冀坤商品砼搅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89890元、利息823549.97元、罚息4718925.01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4日)及自2021年3月5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止的利息、罚息(利率按双方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安平县冀坤商品砼搅拌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326元,减半收取57663元,由被告安平县冀坤商品砼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