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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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90000元及利息(违约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99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已还60.78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对被告***用以抵押位于坐落于市北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辛房权证市区字第××号),在被告***不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债务时有权以该财产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6元,减半收取计694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辛集市,邮政编码:05236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181××××7352)。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