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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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门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计算并扣除被告已经偿还的利息506元,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并上浮20%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计12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