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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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临城县人民医院 广东粤合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与临城县人民医院签订的《临城县人民医院口腔及耳鼻喉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临城县人民医院医学美容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临城县人民医院健康管理中心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继续履行; 二、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继续向临城县人民医院委派协议约定的各专业科室医学专家医疗人员开展坐诊、手术、指导等工作,继续委派各专业科室运营人员开展协议约定的运营工作; 三、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向临城县人民医院支付代垫付的设备租金人民币2100822元,向临城县人民医院支付补贴款人民币582906.12元; 四、临城县人民医院向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807617.55元,并按照30%计算给付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42285.26元; 五、驳回临城县人民医院、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二、三、四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729元,由临城县人民医院负担38500元,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229元;另案案件受理费80038元,由临城县人民医院负担8620元,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14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