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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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所欠沙石款15399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0元(原告已预交),二次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