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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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0)湘0903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0)湘0903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2899.5元及利息(利息以32899.5元为基数,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7.24%计算)。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255元,***负担7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255元,***负担7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