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新康幸瑞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驰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驰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752.8元; 二、被告***从合同约定的欠交物业服务费之次日起,以欠费金额为基数,从欠费的每季度首月16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分段算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