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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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东安县人民政府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安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078,300.75元及利息(2020年6月18日以前的利息为5,957,781元,此后利息以欠付的工程款8,078,300.75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三的日利率自2020年6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东安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保基金(社会保险费)3,528,472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325元,由原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4,325元,被告东安县人民政府负担1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