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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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58466.11元,扣除已垫付10000元,还应支付48466.11元,此款直接支付原告***37426.30元,直接支付被告***11039.81元; 二、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8216.7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共计2462.19元,此款已在垫付款中抵扣,不再另行支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负担747元,被告***负担49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经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转付。此款已在被告***垫付款中一并抵扣,不再另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