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清原满族自治县湾甸子镇人民政府 清原满族自治县水务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423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诉人清原满族自治县湾甸子镇七道河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工程款4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清原满族自治县湾甸子镇七道河村村民委员会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合计150元,由上诉人清原满族自治县湾甸子镇七道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9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