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群益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群益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归还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3亿元; 二、被告辽宁群益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及逾期利息(其中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6月30日,以本金1.3亿元为基数,年利率6.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2,184,000元,2019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1.3亿元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辽宁群益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辽宁群益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2,650.1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辽宁群益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