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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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景松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景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501,426.65元; 二、被告山东景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币12,501,426.6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山东景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币12,501,426.65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仓储管理费,2015年7月6日之前按年利率7.8%计付;2015年7月7日之后按年利率8.4%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177.09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山东景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