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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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黑0108民初2919号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MA1CAJPF8Q,住***。

负责人:高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莹,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4年11月**日生,汉族,住***。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7月**日

开庭日期:20**年7月**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未还本金11,399.81元;2、判令被告偿还利息、逾期还款罚息、违约金(以11,399.8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45%计算);3、判令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你我贷平台(指你我贷网站(www.niwodai.com)及其移动应用APP、微信客户端等,下称“你我贷平台”)实名注册用户。会员名为nwd7ktvpra。被告通过“你我贷平台”与“你我贷”用户(详见《借款协议》)及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你我贷公司”)于2019年3月16日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5,000元,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0.8%,借款期限为12个月,放款日期为协议签订之日,起息日为借款人收到借款本金次日,月偿还本息1324.33元。后被告于放款日次日收到全部借款,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已偿还6852.99元,(本金3600.19元,利息372.8元),未能清偿全部借款,已属违约。根据协议约定,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出借人有权解除借款协议,并授权你我贷平台通知债务人;出借人、“你我贷公司”同意将其债权转让至“你我贷平台”认可的第三方即原告。

综上,被告在取得借款后,未履行其偿还本息的义务,出借人依约解除《借款协议》后,同“你我贷”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受让债权后为追索回上述债权,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查明事实:被告***为你我贷平台注册用户,账户名nwd7ktvpra。2019年3月16日***作为借款人(乙方)通过你我贷平台(丙方)与童志鹤等12名用户(甲方)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15,000元,年利率为10.8%,借期12个月,自借款人在你我贷平台存管银行开立的存管交易账户(以下简称“借款人存管交易账户”)收到借款本金之日次日起算,月归还本息1324.33元。借款人存管交易账户收到借款本金即视为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款项,并自该日起次日开始计息。若借款人在任一还款日未足额还款(包括当期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应付款项),则视为逾期还款。借款人自应还款之次日起按照下述计算方式向出借人支付罚息,罚息=逾期借款本金×逾期天数×0.01%。在借款人发生逾期情形时,出借人授权你我贷平台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表出借人进行催收。如借款人对协议项下的借款的任何一期应还款项的逾期满45个自然日,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宣告借款提前到期,并授权你我贷平台于前述期限届满之日通过平台站内信、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书面邮寄通知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借款提前到期通知,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应付款项提前到期。借款人应在借款提前到期宣告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一次性偿还协议项下借款的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若借款人因任何原因于协议约定的首个借款还款日即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还款或逾期付息的;或全部或部分逾期支付任何一起还款或利息或任何其他应付款项超过45个自然日的,出借人有权自行或授权你我贷平台暂停、取消交付全部或部分借款,或宣布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提前到期,或采取其他相关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借款人按借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针对借款人已支付给你我贷平台及相关借款服务提供方的费用不予退还。各方均同意在债权人权益受到实质损害超过50个自然日的,将协议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丙方权益)无偿且无条件自动转让给你我贷平台认可的第三方,由该第三方统一向责任方进行追索,并委托你我贷平台或第三方向责任方发送债权转让通知或其他相关通知材料(发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站内信、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书面邮寄通知等)。同日,被告***作为借款人(甲方),案外人深圳融信保公司(乙方)作为贷后管理服务方及案外人“你我贷”公司(丙方)作为平台方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丙方为甲方的借款提供借款咨询、信用评审、信用查询等系列服务,甲方通过丙方的审查,并与丙方推荐的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后,甲方应向丙方支付平台服务费。协议约定甲方应向丙方支付平台服务费1290元,按照借款本金总额的8.6%计算。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的借款提供贷后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提醒、贷后催收等,为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贷后服务费1050元(按照借款本金总额的7%计算)。若甲方逾期还款,逾期罚息计算期间,逾期本金的正常利息不停止计算。甲方逾期期间,平台服务费、贷后服务费、贷后管理费不停止计算。当借款人所需承担的正常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借款人根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所需承担的平台服务费、贷后服务费、贷后管理费、逾期违约金等合并计算达到综合年化36%后,超出部分的罚息、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等停止计收。各方均同意在在债权人权益受到实质损害超过50个自然日的,将协议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乙方权益和丙方权益)无偿且无条件自动转让给丙方认可的第三方。各方同意并认可,经丙方认可的第三方追索实现的相应债权款项在扣除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后,由丙方指令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剩余款项划转至相应债权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致使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日,借款人***平台账户收到借款本金15,000元并于次日将15,000元通过你我贷平台提现成功。2021年1月8日因被告***逾期还款超过《借款协议》约定的45个自然日,出借人授权“你我贷”公司通知被告***解除《借款协议》并宣布《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提前到期。2021年1月14日因被告***逾期还款超过《借款协议》约定的50个自然日,出借人、深圳融信保公司、“你我贷”公司均同意将其《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项下债权转让给“你我贷”公司认可的第三方即催客网络哈尔滨分公司(本案原告)并通知了被告***。原告因此有权向被告追索其未付本金并按照“你我贷”公司、出借人、深圳融信保公司及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里约定的标准向被告收取利息、罚息、贷后服务费及逾期违约金等费用。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已还本金3600.19元,已还利息372.8元,未偿还本金11,399.81元。原告催客网络哈尔滨分公司因本案支付律师费375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借款协议、信息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银行放款凭证、出借人身份实名认证和出借信息、被告身份实名认证和借款信息、被告借款资金记录、被告还款情况表、债权转让通知短信、提前收贷短信通知、“你我贷”公司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以及案外人深圳融信保公司等均系在互联网环境下,通过你我贷平台达成的《借款协议》与《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通过你我贷平台申请借款、注册账号、上传个人信息等操作可有效表达自己真实意思,故应当认定《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在***成功借款后,因其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案外人“你我贷”公司、深圳融信保公司根据协议约定享有要求***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贷后服务费、罚息及逾期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的权利。现原告催客网络哈尔滨分公司又通过债权转让及受让行为获得前述债权所有权利且已通知被告,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未归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等费用。原告催客网络哈尔滨分公司自愿放弃被告未支付的平台服务费、贷后服务费,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因原告催客网络哈尔滨分公司依据《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可主张的款项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现其以未归还本金11,399.8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45%的标准向被告***主张利息及逾期罚息、违约金,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亦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等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判决主文: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借款本金11,399.8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利息、逾期还款罚息、违约金(以11,399.8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45%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律师费375元。

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计4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开宇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赫然

裁判日期 2021-07-21
发布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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