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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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北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二、变更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一项为:沈阳北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医疗费85,794.18元(153,259.74元-68,000元+534.44元); 如沈阳北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669元,***已预交,由沈阳北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缴纳上述费用,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预交的2669元,应予退还。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9元,由沈阳北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