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德泰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润和建筑器材租赁站
浙江德泰建设有限公司岫岩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沈阳市于洪区润和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浙江德泰建设有限公司岫岩分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

二、被告浙江德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阳市于洪区润和建筑器材租赁站钢管31439.05米、扣件1224套、丝杠1902根、横杠223.2米、套管(0.3米)576个;

三、被告浙江德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于洪区润和建筑器材租赁站租金1916188.1元,丢失的配件及扣件赔偿金48721.5元,违约金574856.43元,合计2539766.03元。

四、驳回原告沈阳市于洪区润和建筑器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18元,减半收取1355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2
发布日期 202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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