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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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借款本金247500元,利息 3967.25元,罚息925.38,合计252392.63元(暂算至2020年10月26日),以及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47500元为基数按编号为32017471219078202119《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和罚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4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