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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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铭萱(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天津绿橙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油费、高速费200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绿橙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元,由原告天津绿橙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73元(已交纳);由被告铭萱(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