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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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大乾茗轩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洪生茶叶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洪生茶叶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编号为DLLYXXXXXXXXXXXX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584,727.21元; 二、被告上海洪生茶叶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编号为DLLYXXXXXXXXXXXX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截至2017年7月17日止的利息406,625.35元; 三、被告上海大乾茗轩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洪生茶叶经营部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大乾茗轩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洪生茶叶经营部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22.2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上海洪生茶叶经营部、上海大乾茗轩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