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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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微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公交集团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公交集团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支付租车费用3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公交集团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公交集团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