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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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①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1月9日起算至2020年10月15日,按月利率1%计算为22800元;②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0月15日,按月利率1%计算为27500元;③以5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10月16日起计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91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411元,合计82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