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裕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26民初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山东裕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山东裕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倩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文彬 |
| 裁判日期 | 2019-0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