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惠州市宏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2016)》解除; 二、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货款3709802元; 三、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模具费6200434元; 四、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样机费307451.4元; 五、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测试费91360元; 六、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认证费531210元; 七、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手板费124500元; 八、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呆料损失、仓储损失5560000元; 九、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85490.1元; 十、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呆料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以55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 十一、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0元; 十二、驳回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378元,由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负担43817元(已交纳);由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1235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