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惠州市宏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2016)》解除;

二、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货款3709802元;

三、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模具费6200434元;

四、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样机费307451.4元;

五、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测试费91360元;

六、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认证费531210元;

七、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手板费124500元;

八、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呆料损失、仓储损失5560000元;

九、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85490.1元;

十、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呆料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以55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

十一、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0元;

十二、驳回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378元,由原告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负担43817元(已交纳);由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1235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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