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天津医院 天津市柯洁辅医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苑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 二、原告***的经济损失:医疗费105754.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4500元,共计111354.79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10000元;不足部分101354.79元的60%即60812.87元,由被告***与被告天津市和苑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原告***的经济损失:残疾赔偿金85952元、误工费12000、护理费16895.52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15147.52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07000元,不足部分8147.52元的60%即4888.51元,由被告***与被告天津市和苑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原告***的经济损失:鉴定费3600元的60%即2160元,由被告***与被告天津市和苑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被告***与被告天津市和苑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67861.38元,原告***应返还被告***10000元,折抵后被告***与被告天津市和苑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57861.38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直接汇入***中国银行账户内,账号:621×××1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7元,由原告***负担313.5元,被告***负担313.5元。(此款给付期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