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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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粤0402执恢961号 孙玲、彭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孙玲、彭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402民初99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故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特此通知。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