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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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高唐县铸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6民初116号 原告:高唐县铸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西转盘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沙国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由高唐县铸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推荐。 被告:***,女,成年,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会计,住***。 被告: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白传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唐县铸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向高唐县铸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高唐县铸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交纳诉讼费用27219元,但高唐县铸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高唐县铸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高唐县铸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文山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董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