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高唐县铸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6民初116号

原告:高唐县铸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西转盘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沙国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由高唐县铸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推荐。

被告:***,女,成年,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会计,住***。

被告: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白传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唐县铸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向高唐县铸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高唐县铸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交纳诉讼费用27219元,但高唐县铸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高唐县铸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高唐县铸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文山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董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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