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圣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02民初545号 原告:山东圣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庄永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山东圣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2020年3月9日,原告山东圣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山东圣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3元,由原告山东圣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立梅 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俊杰 书记员吕霞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日期 | 2020-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