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利息为下列计算之和但不得超过原告诉请的60000元:1.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年利率18%自2019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2.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4日止;3.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年利率15.2%自2020年12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0.00元,由原告***负担448元,由被告***负担52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6
发布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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