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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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申尼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代偿款2000000元并承担代偿期间利息损失(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代偿款2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款2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湖州申尼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各承担其中的20%。

若被告***、***、***、湖州申尼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70元,由被告***、***、***、湖州申尼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专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账号:622840040740156656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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