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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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卓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卓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19500元); 二、驳回原告扬州卓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3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扬州卓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