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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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资金利息(资金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970元,减半收取498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5
发布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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