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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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2民初45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与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6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第二项“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得案涉房屋楼栋的初始登记后十五日内,协助***、***办理案涉房屋权属的转移登记”;第三项“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4067元”;第四项“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返还代收的办证税费17654元”; 二、撤销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2民初454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延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3528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的计算标准,自2017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办理案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66元,由***、***负担566元,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