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湖南省格雅达玻璃马赛克有限公司向原告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以借款本金28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1‰计算,但扣除已支付的利息62050元;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以借款本金28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1‰×(1+50%)计算,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8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1‰×(1+50%)计算】; 二、由被告湖南省格雅达玻璃马赛克有限公司向原告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由被告***、***、***、***、***、***就被告湖南省格雅达玻璃马赛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144元,减半收取计13072元,由被告湖南省格雅达玻璃马赛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