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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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科园石油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冀0925执82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慧春与被执行人黄连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5民初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连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温慧春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连云主动将案件执行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5民初6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温慧春基于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5民初6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