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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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婚约财产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等共计80000元; 二、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陪嫁物品沙发一套、六门柜、茶几、电动摩托车;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承担1000元,原告承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