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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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发生之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自借款发生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共计为8382元(已经扣除被告给付的利息50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年息15%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3元,保全费2362元,共计577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