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2001元及利息220863.51元(已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利息按4320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期贷款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报价3.85%的四倍计算至全部偿清之日止);

二、原告***对被告***、***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衡水市桃城区(产权证号:00××77)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6元,减半收取计5488元,由原告***负担49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49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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