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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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库伦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利息2044.56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可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