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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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高邮市支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2019)苏1091执5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