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梭草路支行 贵州新萍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思南最佳美洲乌江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思南最佳美洲乌江酒店有限公司、贵州新萍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王金文、杨德福、王赛、王涛、刘协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0714785.62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思南最佳美洲乌江酒店有限公司、贵州新萍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王金文、杨德福、王赛、王涛、刘协的收入以清偿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思南最佳美洲乌江酒店有限公司、贵州新萍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王金文、杨德福、王赛、王涛、刘协应支付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