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喵管家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39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原告贵州喵管家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东博中心商铺租赁合同》予以解除”; 二、变更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39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贵州喵管家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3月16日至2020年10月15日期间的租金和经营管理服务费共计18080元及2019年3月16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的物管费4000元”; 三、驳回贵州喵管家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91元,由贵州喵管家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负担1281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本院退还***776元,其余1204元由***负担604元,贵州喵管家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负担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