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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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金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2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2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 三、限上诉人贵州金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从2016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25,228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2元,由贵州金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2元,由***、***负担1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贵州金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85元,由***、***负担3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