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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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8,385.79元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按《云南红塔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但每年所计收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的利率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其中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计收,违约金自2020年8月28日起计收)。 二、驳回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计12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